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債 務 人 于竟成即黃意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00號與債務人之 關係,可送達予債務人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 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 住成員收入證明。
5、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6、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8、機車(ADJ-9821)行照影本。
9、債務人自民國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0、「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1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 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 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13、具體說明債務人從事「臨時工」之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 日工作時數及每月工作日數,如何計給薪資。
1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5、債務人自陳現任職工作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 ,惟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即達26,300元,則以其每月收入扣 除支出已無餘額。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 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 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