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9號
SLDV,109,消債更,59,202003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債 務 人 張紫彤即張鳳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
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4,805元(計算式:[ (8+1)×43×15] -1000=4805),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