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87號
SLDV,109,法,87,202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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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姜振中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姜振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四行關於「教育部函文」之記載,應更正為「衛生福利部函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 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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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