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國瀚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麻醉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麻醉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五至二十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 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麻醉醫學研究發展基 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 理方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8年9月28日經第5屆第1次董事會 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爰依民法第62 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麻醉醫學研究發 展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及其修訂條文對照 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上開捐助章程變更亦經主管 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此有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0日衛部醫 字第1090007408號函在卷足憑。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麻醉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如附件「修正規定」欄,其中第2、5至20條所示內容,分別 係針對基金會設立目的、基金來源、董事資格及任期、董事 會組織、董事會職權及決議方法、執行長及會務秘書之資格 及職權、監察人資格及任期與職權、會計制度、財產之保管 及運用、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之審定、法人合併、賸餘財產 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財團 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其聲請變更章程,核 與前揭民法第62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規定」欄,其中第1、4、21、22條所示內容 ,分別係針對基金會名稱變更依據、主事務所所在、捐助章 程補充規定、捐助章程實施時點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 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無涉,此部分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條、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 請人於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 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