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張昭焚
代 理 人 王君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大森圍棋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大森圍棋文化藝術基金會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森圍棋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 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業據其提出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109 年3 月6 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1093002439號 函、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 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 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 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