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012號
聲 請 人 台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非訟代理人 謝采昕
相 對 人 BUAN, AUGUSTO GALANG JR.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其中之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3 月1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6,472元,到期日民國109 年1 月5 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7,80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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