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9年度,105號
SLDV,109,司消債調,10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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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簡弼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43條2 項、第5 項及第6 項規定,於 前項情形準用之。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44條之2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 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藍色,報表編號:PL R2)。
2.債權人清冊。請依上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內容載明債權 人姓名、債權數額等。
3.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 務人清冊之繕本或影本。
4.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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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