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72號
SLDV,109,司拍,72,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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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周泱然 
相 對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 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 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 同)900萬元及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7年3月22日、138年1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12月29日、108年1月8日登 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8年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筆,金額共2 2,360,616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借據內,另相對人分別於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9日、 108年7月2日向聲請人申請開立保證函3筆予「臺灣航勤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空廚股份 有限公司」,金額共計29,854,173元,有委任保證契約、保 證書為證。詎相對人未依約自行清償「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 司」貨款及「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報酬款,聲請人已代 為墊付,依相對人所立約定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 約金。相對人共尚欠聲請人19,116,211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保證 書影本、約定書影本、借據影本、委任保證契約影本、臺灣 航勤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函影本等 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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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