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71號
SLDV,109,司拍,71,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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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劉建志 
相 對 人 潘碧玲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開泰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慧萍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潘雲仙即潘金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潘金龍於民國105年3月 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信用卡契 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3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5年3月31日登記在案。嗣潘金 龍人於107年6月2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5月17 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
三、潘金龍於105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萬元,其借款期間



、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 契約書、消費者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 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 約金。詎相對人自108年10月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尚欠13,9 20,6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影本、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影本、消費 者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影本、催告書影本、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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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