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6號
SLDV,109,司拍,36,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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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蕭素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2,580 萬元、1,16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1 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2月15日向 聲請人借用2,150 萬元、370 萬元、300 萬元,另第三人胡 清信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萬元,各 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 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8 年9 月30日即 未為清償,第三人胡清信之借款自108 年12月15日後即未清 償,尚欠本金合計2,853 萬74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繳款明細影本等件 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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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