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火旺
相 對 人 李素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 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第9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次按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 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民法第271 條亦有明文。末 按,法院原得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一併確定其費用額,亦得 於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非待當事人之聲請 始得為之,準此,法院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 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經本院10 6 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許程虹、許 寰宇及相對人李素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聲請人負擔。聲 請人、相對人皆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 家上字第24號判決,兩造上訴部分均駁回,並諭知第二審及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漏未就第一審支出之 鑑定費及資料查詢費新臺幣(下同)40,000元、30,000元、 100 元、500 元部分為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亦得依調 卷審查後之結果,將該部分列入計算,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 圍之拘束。又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 於裁判前命其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明 其有支出訴訟費用,爰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額確定之, 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 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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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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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 │17,335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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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526,185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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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672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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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費用 │40,000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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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000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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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碟燒錄費 │100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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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保餘額查詢費用 │500 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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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 │784,788元 │聲請人預納│
│ 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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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旅費 │602 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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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1,445,182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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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㈠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分擔: │
│ ⒈聲請人第一審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
│ ⑴聲請人原起訴請求165 萬元及其利息,嗣歷經數次擴張、減縮,並│
│ 依民法第1030條之3 第2 項追加許程虹、許寰宇為被告,請求:①│
│ 相對人李素瓊應給付聲請人65,586,563元及利息;②許程虹於聲請│
│ 人對相對人李素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就聲請人不足受償部分,│
│ 在53,972,787元範圍內,對聲請人負返還責任;③許寰宇於聲請人│
│ 對相對人李素瓊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就聲請人不足受償部分,在│
│ 41,524,540元範圍內,對聲請人負返還責任。④前二項所命之給付│
│ ,許程虹或許寰宇任一人返還至前開聲明第一項足以受償後,其餘│
│ 即無須返還。 │
│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許程虹、許寰宇及相對人李素瓊負擔百分之十四│
│ ,餘由聲請人負擔。 │
│ ⒉聲請人及相對人皆不服,提起上訴: │
│ ⑴聲請人許火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部分均駁回 │
│ ⑵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㈡相對人李素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 │
│ 659,792 元 ×14%=92,371 元。 │
│ ⒉又被告共3 人即許程虹、許寰宇及相對人李素瓊,因查無法律另有規│
│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揆諸首揭規定,應由3 人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故│
│ 相對人李素瓊應負擔: │
│ 92,371元 ×1/3 = 30,790元。 │
│ ㈢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 ( 659,792元 ×86% )+ 785,390元 = 1,352,8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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