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伯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為粘秀 珠,並非聲請人,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票據權利人,是其所 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