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06號
SLDV,109,司促,500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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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芮煖即方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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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