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佳屏即陳佳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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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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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佳屏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9424 │佳萍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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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佳屏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19126│佳萍 │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8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佳屏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6321 │佳萍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佳屏即陳佳萍於民國9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2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
月23日止累計313,737 元正未給付,其中89,424元為
本金;224,229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佳屏即陳佳萍於民國94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
借款1,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2月22日起至民
國101 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3月23日止累計2,888,419 元正未給付,其
中1,191,268 元為本金;1,518,940 元為利息;178,
21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陳佳屏即陳佳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3
日止累計204,666 元正未給付,其中56,321元為消費
款;144,74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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