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22號
SLDV,109,司促,4922,202003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佳屏即陳佳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9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佳屏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9424 │佳萍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佳屏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 │
│  │119126│佳萍   │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8元  │     │      │      │       │
├──┼───┼─────┼──────┼──────┼───────┤
│ 003│新臺幣│陳佳屏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6321 │佳萍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佳屏即陳佳萍於民國9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2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
     月23日止累計313,737 元正未給付,其中89,424元為
     本金;224,229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佳屏即陳佳萍於民國94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
     借款1,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2月22日起至民
     國101 年0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3月23日止累計2,888,419 元正未給付,其
     中1,191,268 元為本金;1,518,940 元為利息;178,
     21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陳佳屏即陳佳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3月23
     日止累計204,666 元正未給付,其中56,321元為消費
     款;144,745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