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98號
SLDV,109,司促,4898,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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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冠華即丁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89847│俊華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96855 │俊華   │月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89847│俊華   │月1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96855 │俊華   │月6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
    新臺幣80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 萬元整( 證一
    ) ,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 及年利率16
    .88% (循環動用款) 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80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
    12月28日,到期日為民國100 年12月28日,詎料前開借
    款分別繳息至民國95年3 月11日及民國95年10月5 日,
    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
    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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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