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冠華即丁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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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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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89847│俊華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96855 │俊華 │月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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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689847│俊華 │月12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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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丁冠華即丁│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96855 │俊華 │月6日起 │ │以內者,按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按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
新臺幣80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 萬元整( 證一
) ,利息分別按年利率8.88%(一次性貸款) 及年利率16
.88% (循環動用款) 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80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
12月28日,到期日為民國100 年12月28日,詎料前開借
款分別繳息至民國95年3 月11日及民國95年10月5 日,
其逾借款仍未清償,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
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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