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74號
SLDV,109,司促,4874,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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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弘騰即王金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弘騰即王│自起息日民國│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391370│金誠   │94年05月20日│8 月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01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王弘騰即王│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48959│金誠   │年01月03日起│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91,370
  元整,自起息日94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0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32,964 元整,及其中本金248,
  959 自起息日109 年01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王弘騰即王金誠於90年12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324,
  334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
  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
  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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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