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76號
SLDV,109,司促,477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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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泰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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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