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辛泰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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