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君瑜即黃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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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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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9302│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君瑜即黃素真於民國92年8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
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302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2803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9930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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