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95號
SLDV,109,司促,4695,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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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君瑜即黃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6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9302│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君瑜即黃素真於民國92年8月1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
  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99302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2803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2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9930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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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