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54號
SLDV,109,司促,4654,202003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97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98014、00000000、HN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欠費清單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