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瑾媃即潘曉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