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27號
SLDV,109,司促,4627,2020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瑾媃即潘曉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