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13號
SLDV,109,司促,4513,202003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銘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銘忠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迄96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0,363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4,120元自96年4月8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