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433號
SLDV,109,司促,4433,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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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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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