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4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忠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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