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28號
SLDV,109,司促,4328,202003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代 理 人 蘇詠心 
代 理 人 王岳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