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10號
SLDV,109,司促,4310,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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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筱瑜 
代 理 人 薛銘鴻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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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