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292號
SLDV,109,司促,4292,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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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張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伍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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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