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張國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貝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捌仟伍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叁仟柒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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