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03號
SLDV,109,司促,4103,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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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曉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雲謙即沈君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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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