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60號
SLDV,109,司促,4060,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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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治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戎欣 
一、債務人黃治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本金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治瑋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
│  │20336 │     │0月01日起  │2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2月25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張戎欣、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
│  │210835│治瑋   │0月01日起  │2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2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治瑋  │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
│  │20336 │     │1月02日起  │2月24日止  │一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
│  │   │     │2月25日起  │5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5月02日起  │      │四三     │
├──┼───┼─────┼──────┼──────┼───────┤
│ 002│新臺幣│張戎欣、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
│  │210835│治瑋   │1月02日起  │2月24日止  │一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
│  │   │     │2月25日起  │5月01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5月02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治瑋前就讀莊敬工家及能仁家商及華夏
  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張戎欣黃飛鴻黃映鴻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315817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92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治瑋自民國108年1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3117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戎欣黃飛鴻即黃映
  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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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