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013號
SLDV,109,司促,4013,202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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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清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肆仟叁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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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