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92號
SLDV,109,司促,3992,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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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勝騏即闕浤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闕勝騏即闕浤桔於民國101 年10月09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
  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
  發卡至民國108 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9,982元整
  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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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