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24號
SLDV,109,司促,3924,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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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奕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奕辰於107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4,987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3元整、消費款31,73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1,56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69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
  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33,291元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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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