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73號
SLDV,109,司促,3573,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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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永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擴邦股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貳拾捌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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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擴邦股份有限公司瑞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擴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永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