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宏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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