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09號
SLDV,109,司促,3409,2020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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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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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