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叁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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