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72號
SLDV,109,司促,3372,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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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姵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昇 

一、債務人賴姵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零壹佰
  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賴姵尹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明昇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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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