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葉乃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姵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昇
一、債務人賴姵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零壹佰
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賴姵尹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明昇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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