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50號
SLDV,109,司促,3150,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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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幸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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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