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25號
SLDV,109,司促,312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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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仁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靜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清忠 

一、債務人蔡靜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壹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陳清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壹
  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
  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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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