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0號
SLDV,109,司促,3050,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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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郁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曾筑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志朋、林│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1325 │郁宸、林曾│9月29日起  │2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筑盈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2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志朋、林│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61325 │郁宸、林曾│0月30日起  │1月24日止  │一一五    │
│  │元  │筑盈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月25日起  │4月29日止  │二一五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4月30日起  │      │四三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志朋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
     務人林郁宸林曾筑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
     3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78,860 元。依借據約定債務
     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志朋本息繳至民國108 年9 月28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61,325元及如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郁宸林曾筑盈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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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