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98號
SLDV,109,司促,2998,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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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德群即漆陞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漆興明即漆陞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漆興華即漆陞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漆興漢即漆陞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漆興予即漆陞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漆興寅即漆陞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漆陞忠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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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