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德群即漆陞忠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漆興明即漆陞忠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漆興華即漆陞忠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漆興漢即漆陞忠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漆興予即漆陞忠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漆興寅即漆陞忠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漆陞忠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