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陸琦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必要,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9 年2 月27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