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5號
SLDV,109,司促,2185,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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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俊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五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五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五四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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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