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8號
SLDV,108,重勞訴,8,20200305,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姜建成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
肆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計算式:76117*2+62588+128305=34312
7 ),應徵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