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8號
SLDV,108,重勞訴,8,2020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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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范姜建成
被   告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張雲翔律師
      郭銘濬律師
      黃福雄律師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記載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應補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漏未記載原本及正本理由中所述之 附表二,與其原本有所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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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