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37號
SLDV,108,訴,637,2020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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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育銘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怡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09年2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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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