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號
SLDV,108,訴,13,2020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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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張鳳鳴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邱仕選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各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 規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固載有「聲明上訴」、「理由補 陳」等語,惟本院迄未收受載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上訴人亦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表明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 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3 萬6954元【計算 式:352,767 元(起訴時基地公告現值)×57.28 平方公尺 (占用屋頂平台面積)÷11(樓層數)=1,836,95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824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 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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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