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35號
SLDV,108,補,1135,202003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
萬3,7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1/1頁


參考資料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