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17號
SLDV,108,簡上,217,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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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A女(年籍詳卷)
被上訴人  李南宏 
      吳慶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馬國薈 
被上訴人  簡文彥 
      吳郁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4 月15日上午11時宣判,惟就訴訟關係之事實,有令當 事人為適當完全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同年4 月2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陳世源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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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