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47號
SLDV,108,司拍,447,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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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彭煥松 
聲 請 人 吳瑞哲 
前列彭煥松吳瑞哲共同
代 理 人 呂文正律師

相 對 人 李正忠即李進來、黃雪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正豐即李進來、黃雪嬌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天富即李進來、黃雪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司拍
字第447號於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進來、黃雪嬌於民國105 年9 月 7 日、債務人李正豐於105 年9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之清償責任,共 同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06 年9 月1 日,經登記在案。嗣於105 年 9 月5 日及9 月7 日起陸續向伊借款1,000 萬、1,000 萬元 ,其借款期間均載明於借款借據內,屆期後未償還本息,詎 李進來、黃雪嬌分別於107 年4 月26日、108 年6 月13日死 亡,債務人李正豐及其法定繼承人均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到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2日准許拍賣 ,惟就其中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漏未裁定,聲請人業 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交款備



忘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法院未拋棄 繼承資料等件為證。又李進來、黃雪嬌死亡後,其法定繼承 人均未拋棄繼承,有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家事庭查詢函在卷可稽。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 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李正豐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補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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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縣市 │鄉鎮市│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
│號│ │ │ │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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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石門區│老梅│豬槽潭│114 │2,500 │全部 │
│ │ │ │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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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市│石門區│老梅│豬槽潭│114 │3,046 │全部 │
│ │ │ │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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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石門區│老梅│豬槽潭│115 │856 │全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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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北市│石門區│老梅│豬槽潭│117 │587 │全部 │
│ │ │ │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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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