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27號
SLDV,108,亡,27,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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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曹碧漪 
非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柯戊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柯戊己(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市○○區○○街○○○號三樓之一《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柯戊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柯戊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 ○○街00號3 樓之1 )為聲請人曹碧漪之母周美纒與前夫柯 進田所生之子女,與聲請人為同母異父之兄妹,據聲請人之 母周美纒生前表示,柯戊己因智能不足,原與叔叔柯吉昌( 已歿) 同住台北市,於民國60年間陪同柯吉昌自臺北前往高 雄岡山探視周美纒,然於回程途中因公車擁擠與叔叔走散而 失蹤,當時曾有向警局報警,但未尋獲( 報案地已不可考) ,失蹤人戶籍謄本亦載有「65年7 月23日行方不明,79年2 月9 日登記」等事項,而失蹤人迄今仍下落、生死不明,現 因聲請人之母周美纒於101 年11月13日過世,聲請人與柯戊 己均為繼承人而有利害關係,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柯戊己死亡 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柯戊己於65年7 月23日失蹤,迄今 生死不明已逾7 年,且前經本院裁定對其為死亡宣告之公示 催告,現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並有本院 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及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 卷可稽,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 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柯戊己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失蹤人柯戊己自65年7 月23日起失蹤,計至72年7 月23日失 蹤已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准予依法 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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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