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06號
SLDV,107,訴,1906,2020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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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06號
上 訴 人 范玉嬌 
被上訴人  范良麟 
      范良明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戴紹玲 
被上訴人  范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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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